首页  >  互动交流  >  问答选登  >  产权管理 > 正文
关于国有控股企业招投标及进场交易的问题咨询

发布时间:2023-10-19 15:56:30

留言详情
标题: 关于国有控股企业招投标及进场交易的问题咨询
内容:

国有控股企业其主营业务为某类资产的租赁和销售服务,这个国有控股企业采购该类拟用于租赁、售卖的资产时是否需要履行招投标程序?国有控股企业处置(包含销售)租赁物、售卖主营涉及的资产时是否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需要进场交易?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3-10-19 15:56:30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有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销售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的行为不属于32号令的规范范围,不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
        如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该种行为不属于32号令规范的范畴,不需要进场交易,可按照行业惯例方式进行销售。如相关物业列入转让方的固定资产,该等固定资产的转让行为应按照32号令的相关规定履行进场交易程序。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责任编辑:冯雪 】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