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建设情况
国资委成立以后,首先抓机构组建工作。到2004年6月,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全部组建。截至2006年底,全国有237个市(地)单独设立了国资委,没有单独设立国资委的也采取多种形式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新疆建设兵团14个师级单位都单独组建了国资委。江苏、江西、辽宁、四川、浙江等地还积极探索了县级国有资产监管的方法和途径。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107个行政县(市)单独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许多县(市)进行了以资产经营公司作为监管机构的探索,取得了较好效果。经过努力,中央和省、市(地)三级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初步形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体系层层到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框架基本建立。
各级地方国资委在完善机构的同时,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到2007年,各地国资委先后制定了1600多件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对所出资企业实行了业绩考核。
大部分地方国资委都开展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初步建立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目前省级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中,设立法律事业机构的占54.6%,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占14.1%。
各地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业绩考核工作的配套办法和政策性文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考核方式和方法。
各地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各地国资监管部门精心组织、加强培训,认真做好产权登记及换发表证工作,摸清了国有资本分布状况。广东、山东、河南等大多数地方建立了资产评估机构公开选聘、重大项目专家评审、评估结果公示和违规机构禁入等有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