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编者按: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部署和黄淑和副主任的批示,政策法规局局长张德霖同志受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小组的委托,在8月26日召开的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上作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加快推进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讲话。现将讲话主要内容刊登如下。

   

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
加快推进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

  这次会议是国资委成立以来召开的第一次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开得很有成效。根据我国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结合与会人员交流、讨论的情况,主要讲三个问题。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自去年7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24户中央企业开展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法制观念,提高了经营者队伍的法律素质。各试点企业普遍召开了公司党组(委)会,专门研究法律顾问工作和试点方案,有的企业还成立了由公司领导、法律顾问机构、人事和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组成的试点领导小组,采取具体措施,进一步健全法律顾问机构,充实人员。试点企业领导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力地保障了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二)重视并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探索了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管理的新体制。24户中央试点企业在试点工作中,都非常重视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注重提高队伍素质。各试点企业还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对本企业的法律顾问机构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充实法律顾问专职人员。

  (三)母子公司互相联动,以点带面,促进了中央企业子企业开展试点。在国家对集团公司开展试点的同时,不少中央企业注意抓好所属子企业的试点工作,在企业内部加大沟通、协调的力度,适时开展了本企业内部子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

  (四)依法规范企业重组、改制、兼并行为,重视建章立制,保障了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的落实。一些试点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精干主体,分离辅业”,不断优化企业组织结构,依法规范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母子公司管理体系并通过建立完善规范的规章制度,保障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的落实。

  (五)促进企业法律服务方式的转变,拓宽了服务领域,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注意跟踪国内外法律环境变化,根据中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和企业实际需要,就重大问题主动提出法律论证意见。一些试点企业法律部门参与重大项目的全过程运作,按不同项目确定参与方式和程度,初步形成了各类项目的法律参与机制。

  在肯定工作的同时,目前试点工作中在认识、岗位职责、人才队伍建设、制度创新等方面还存在不足。

  二、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新形势的要求,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国资委的成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法制建设,做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合法权益所提出的一项紧迫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这也是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来牵头推进这项试点工作的最新特点和最新要求。

  (一)从出资人代表的角度出发,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搞好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是国资委依法承担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三定方针以及《条例》的规定,国资委负有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职责,并由政策法规局具体承担。而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开展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核心,对于提高企业法制工作的水平和法律服务的层次,对于依法保障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中央企业法制建设,进一步搞好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是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迫切需要。根据《条例》规定,国资委负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对196家中央企业产权管理状况材料的分析统计,目前196家所属中央企业或有事项涉及的资产量很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很高。这说明,中央企业在对外担保、投融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中央企业必须强化法律监督,首先从企业内部建立健全法律顾问机构、实现总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到位,建立起有效的法律监控机制。

  (三)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为重点,提高中央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是贯彻《条例》、理顺出资人代表与所出资企业关系的现实要求。国资委成立以来,委领导高度重视中央企业法制建设,荣融主任、毅中书记和淑和副主任都做过多次重要批示。截至目前,法规局已收到了有关中央企业报送的涉及法律诉讼或纠纷的案件近二十起,直接涉案金额超过15亿元,间接涉案金额约80多亿元。发生这些法律诉讼或纠纷,虽然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也暴露了一些企业依法防范经营风险意识淡薄,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所以,我们应该认真总结企业发生这类案件的原因和教训,以在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为重点,加快推进中央企业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企工作。为了规范我委与中央企业在处理有关法律案件和协调有关法律问题的工作程序,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法规[2003]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今后所出资企业向我委报送涉及企业改制、改组、重大投融资方案,以及要求我委出面协调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当经过本企业法律顾问专门论证,并书面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要求我委出面协调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发;中央企业凡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或案件,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委备案,并自觉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做好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落实好《通知》的这些要求,对于出资人而言,有利于解决国有资产的监管途径和手段,依法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问题;对于所出资企业而言,有利于加强内部监督,特别是在经营决策层上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三、对中央企业进一步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

  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切实严格执行《条例》,努力把握“一条主线”,即牢牢把握企业法制建设这条主线;建立“两个机制”,即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的法律监督机制,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搞好“两个结合”,即企业法制建设要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与依法维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加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相结合;实现“一个目标”,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的目标。在具体工作部署上,要紧紧围绕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工作,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为切入点,认真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国有企业法律监控机制和体系建设的具体模式,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中央企业进一步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继续深入学习和认真贯彻《条例》及相关政策文件。委领导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明确要求中央企业要深入学习和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充分认识《条例》关于“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规定的现实意义和具体要求,通过熟悉和掌握《条例》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等一系列制度规定,树立企业依法防范风险要以管理为主、以事前为主、以预防为主的经营理念。要深入贯彻落实国资委28号文的要求,提升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切实把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作为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要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要建立健全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的法律监督机制。对涉及企业改制、改组、股权转让、破产、重大投融资方案等重大事项,由出资人代表依法行使重大决策权。中央企业凡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或案件,必须按照规定向国资委报告。要建立健全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强化依法管理的水平。在企业决策管理、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切实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落实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机构、法律顾问的各项职责和工作制度。特别是要建立起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要经济活动等工作中的各项制度,突出预防把关职能,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条例》,积极探索建立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和法律监督相结合的企业内部风险防范体系,坚持“目标一致、各有侧重、分口把关、分工合作”的原则,以适应新形势下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大力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中央企业要将法律人才纳入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的范畴,壮大和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要注重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为企业法律顾问创造良好的内外部法律环境,切实解决好法律顾问的后顾之忧。要积极组织企业法律顾问进行专业培训和跨企业、跨行业的交流学习,以及走出国门到国际上的大企业进行考察学习,从整体上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在认真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的同时,国资委将统一部署,积极探索企业内部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人员的管理模式,充分调动和发挥好他们的积极性。目前,我们正在按照《2003年国资委立法计划》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使这项工作制度化、法制化。

  (四)进一步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任务。试点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明确目标和任务,实现“三个到位”,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健全,企业依法办事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得到进一步提高。中央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以建立企业内部法律监督机制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建设,充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人员。根据委领导的部署,今年年底前要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从明年起,首先在中央管理负责人的53家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张德霖同志还通报了对试点工作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的情况。并指出,下一步试点工作小组工作将深入企业,加强调研,密切与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企业试点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不断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力度。

  最后,张德霖同志要求与会代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圆满完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各项任务,努力把企业法制建设推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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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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