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依据 (一)《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第三十七条规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三)《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等有关制度和规定。 二、备案事项 (一)财务决算报告备案事项 1、备案期限。中央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之前以正式文件向国资委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按规定附报相关材料。 2、备案材料 (1)财务决算报告。企业应按要求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主要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说明及利润分配方案等资料。 (2)财务决算报告正式报送文函。主要包括: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企业年度间主要财务决算数据的变化情况;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的范围;对于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企业有关情况的说明等。 (二)财务决算报告编制重要备案事项:中央企业应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以正式文件向国资委备案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合并范围变动情况、资产损失管理情况等; (三)财务决算审计备案事项:中央企业应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以正式文件向国资委上报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备案报告,并按规定附报相关备案表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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