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4各职能处(室),并设机关党委及省国资委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国资委监察室。机关行政编制85名,领导职数为主任兼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5名,纪委书记(监察专员)1名;正副处长(主任)33名。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和平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法规处(内部审计处)
负责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国有资本预算资金的审计管理;负责机关专项资金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负责国资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出资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
业绩考核处
对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指导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出资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出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统计评价处
综合研究出资企业的运行状况;负责出资企业数据信息统计报告体系建设,全面掌握出资企业重要财务状况;组织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出资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
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建议,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现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企业改革综合指导处
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改革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全省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综合组织协调工作。
省直企业改革指导组处
负责指导省直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拟订、审核和实施出资企业合并、分立、破产、重组等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
国有资本预算处
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预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出资企业开展预算管理;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组织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及管理,并负责对资本收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有资本运营处
负责出资企业资本运营的谋划、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出资企业上市公司的培 育、指导、组织和协调 。
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负责独立董事和国资委派出董事的协调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党建群工处 (党委组织部、党委群工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出资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承担出资企业团委的日常工作;联系出资企业的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工作;指导出资企业的统战工作。
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出资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出资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人事处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培训工作(包括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以外的专业培训);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信访处
受理、办理、转办、移送本系统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国家机关和省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承担本系统的维护稳定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委、监察室
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所出资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