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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9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财务等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研究、提出完善授权经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改革发展的情况和问题;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产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四)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的监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研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和执行方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监交国有资产收益,对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五)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六)企业改革与改组处

  指导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改革方针政策;推进所监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流动重组及结构调整的意见和方案;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革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七)企业分配处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八)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政治部(副厅级)

  研究、提出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考察提出对后备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意见;负责所监管企业干部的宏观管理和有关干部的任免审批手续;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的人事管理以及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工作。

  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党员教育工作以及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省监察厅派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室,受省监察厅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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