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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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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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731-2213520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351号省政府二院二办公楼
邮 编: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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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

机关: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处理、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保卫、信访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党政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和接待联络工作;负责机关和派出监事会的后勤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订省国资委党委、省国资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二)研究提出规范委机关工作运转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委领导重大活动安排及日程管理,负责党委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及委重要专题会议、全省性会议的会务工作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四)负责文件资料的批分、运转工作;负责全委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机要通信工作;负责省国资委党委、省国资委行政文件的核稿和发文工作;负责管理省国资委党委、省国资委印章;编发《省国资委大事记》;承担全委有关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
  (五)负责机关政务信息及刊物的编发。负责对外联络工作。负责与监管企业及市州国资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和内部政务信息交流。
  (六)负责委机关、派出监事会接待工作。对重大接待活动提出方案,并负责落实。对一般性接待(按对口原则由相关处室承办),负责接待方案的审核及相关工作的配合落实。
  (七)负责委机关档案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负责委机关保密工作。
  (八)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工作。承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及省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
  (九)负责人大代表有关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有关提案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负责委机关、派出监事会和直属单位的行政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所聘用后勤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派出监事会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派出监事会的车辆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派出监事会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负责对监管企业进行评优表彰工作的计划管理。
  (十二)负责机关文印室的管理。
  (十三)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策研究与法规处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有关政策文件起草、拟定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定省国资委年度立法计划;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核、协调委机关处室起草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综合协调委机关处室对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的修改意见;负责省国资委规章备案、法规清理工作;负责政策法规的汇编工作。
  (二)负责由省国资委代拟、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布的有关国有企业的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协调工作;审核协调委机关处室拟订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政策。
  (三)研究、协调监管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四)承办委机关的法律事务;指导监管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协调监管企业法律顾问组织建立、队伍建设和工作开展;指导监管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五)拟订省国资委重大研究课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重大调研活动;拟订全委重大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负责推荐优秀研究成果和申报国家级、省级奖项的遴选工作;负责省国资委主办或参与主办重大研讨活动的筹备、协调和组织工作。
  (六)研究总结省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会同有关职能处室,调查研究监管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与监管企业及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重大课题研究方面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七)负责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件、委主要领导重要讲话和报告等。
  (八)负责全委对中介机构选聘的归口管理,承担相关中介机构选聘及其服务的基础管理工作。
  (九)调查掌握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人员、监管企业和工作情况,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拟定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企业经营者业绩合同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根据企业改革发展的情况和各方面对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在省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搞好监管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组织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对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监管企业及重要子公司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提出国有企业业绩合同等管理办法。对监管企业提出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目标,组织签订以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的年度经营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合同等。
  (二)跟踪、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合同执行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根据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及委机关有关处室和监事会对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提出监管企业的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报告。
  (四)拟订统一、规范的授权经营办法,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经营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拟订国有资产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会同委机关有关处室对监管企业的重大决策失误,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
  (六)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绩效评价工作体系;组织实施监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工作制度;拟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负责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和经营成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七)在省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做好监管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
  (八)拟订国有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拟订国有企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依法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分配关系。
  (九)负责对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进行调控,审核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
  (十)研究指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拟订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股权激励等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审核相关改革方案;建立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监管制度,调控薪酬水平。  
  (十一)指导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开展国有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收入分配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等工作。
  (十二)负责薪酬考核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十三)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负责编制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企业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管理,协调监管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规制度,提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缴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工作;负责全省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的布置、收集、审核和汇总;编印全省国有资产和监管企业财务信息统计摘要和分析资料,研究分析国有资本结构和质量状况。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工作制度;负责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核认定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监督工作制度并开展审计质量监控;组织开展中介机构实施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执业质量监管。
  (三)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的财务动态监测工作体系;组织开展国有企业月度财务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与预测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国有资本金、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数据,指导、配合有关机构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和发布国有资产有关信息和监管企业财务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体系;负责编制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对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分析和评价;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调整和审定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法规制度,提出并组织实施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监缴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负责管理资本收益的使用分配;负责收缴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益。
  (七)负责协调监管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和评价监管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的执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监管企业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培训、档案、任免等管理体系。
  (八)归口联系省统计局和有关行业统计机构,负责全委综合性经济运行数据、经济信息的汇总、审核和对外发布工作。
  (九)建立全省国有经济运行分析体系,综合研究、分析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情况,提出有关政策性建议;建立重点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季度报告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十)负责预算财务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十一)指导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开展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国有企业决算报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工作。
  (十二)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产权管理处 

  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审核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建立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省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建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纠纷调处和资产划转、处置等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则,负责监管企业上述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事宜;汇总、分析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变动情况。
  (二)建立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负责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监督检查,汇总分析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
  (三)拟订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规章制度和企业国有股东代表职责行为规范,依法审核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国有股权设置方案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四)拟订企业国有资本金、产权变动、国有企业发债管理制度,审核监管企业资本金、产权变动和发债方案;参与研究国有企业债转股工作。
  (五)拟订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研究提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与管理政策建议,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监测信息网络。
  (六)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七)研究拟订省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办法和政策建议,指导省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工作。
  (八)研究提出省属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政策意见,拟订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的管理。
  (九)负责相关中介机构选聘及其服务的基础管理工作,负责不良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十)指导和监督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企业改革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审核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拟订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总量、目标、战略和途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进退的领域和国有经济重点领域的发展战略,指导监管企业进行战略性调整。
    (二)指导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规范股份制改革,研究提出企业改制的指导意见;研究提出加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参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的监管工作。
  (三)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拟定提高国际竞争力方案;指导企业集团的建设并规范管理。
  (四)审核监管企业中保持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联合、合资、合并等重组方案;审核监管企业改制上市方案和存续企业改革方案;研究拟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组建方案。负责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范围调整的具体工作。
  (五)对监管企业章程修改、监管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及公司章程、省属企业设立股份公司及公司章程和国有企业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章程提出审核意见;对监管企业整体划出其所属企业或整体接收国有企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出审核意见。
  (六)研究提出省属控股公司、省授权投资的机构和省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企业集团的组建条件、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研究拟订监管企业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推进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的指导意见;总结、宣传和推广先进企业的经验,推广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方法;指导和组织有关协会、中介机构、研究单位开展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咨询服务活动。
  (八)指导、审核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产业优化升级和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竞争力。
  (九)负责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对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监管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审查;对其他项目进行备案;必要时对监管企业投资决策开展后评估。
  (十)负责分析行业信息,指导监管企业发展。
  (十一)负责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衔接与协调,协助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十二)负责相关中介机构选聘及其服务的基础管理工作。负责规划投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十三)指导市州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加强对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规划发展工作的指导,推进市州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负责了解市州县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情况,指导市州县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
  (十四)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企业改组处

  编制并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指导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费用等方案;协调指导市州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审核有关企业破产预案和债务重组方案。承担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拟订军工行业改革脱困方案,组织协调方案落实工作;负责组织落实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和军队保障性企业关闭破产工作。
  (三)研究提出完善债转股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推动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逐步退出或变为参股地位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工作,审核企业关闭破产预案和债务重组方案;审批监管企业的子企业兼并、破产方案;研究拟订并组织落实困难企业重组方案;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五)指导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审核并批复监管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指导监管企业内部所属企业的分离改制工作,推进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指导监管企业做好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六)负责组织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工作。
  (七)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工作处(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负责派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管企业内部监事会、财务总监和内部审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派出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拟定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名单及派员方案。
  (三)协调监事会与委内外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负责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业务建设和技术支持。
  (四)负责监事会监督检查方案的备案及报告的审核、报送和综合汇总工作。
  (五)协调、跟踪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落实、利用。
  (六)负责监事会的调研、信息等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管企业内部监事会、财务总监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协助人事处做好专职监事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审核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兼职监事,并提出意见。
  (九)负责监事会对监管企业实施动态监管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对动态监管中产生的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十)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负责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工作;指导、监督监管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一)协助办公室做好监事会的行政后勤工作。
  (十二)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党委干部部)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监管企业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和财务总监人选;负责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监管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和出国政审工作;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察,提出任免建议,办理任免手续。
  (二)协助省委组织部做好监管企业中由省委管理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的考察任免工作。
  (三)负责考察推荐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和财务总监人选。
  (四)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五)对监管企业列入省国资委备案管理的其他职务的审批提出意见和建议;考察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建立后备人才信息库。
  (六)负责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处理反映企业领导人员有关问题的来信来访。
  (七)负责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对委机关处室涉及到企业各类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进行归口管理;负责监管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境)的政审工作。
  (八)负责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协调工作。
  (九)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法;参与研究拟订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评、激励与约束机制及奖惩办法。
  (十)负责监管企业有关人才工作的归口管理和协调。
  (十一)参与并做好监管企业党委(党组)、纪委换届中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候选人名单的审核;根据地方党委批复的选举结果,办理有关任免事项。
  (十二)根据有关规定,协助做好中央在湘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
  (十三)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指导、协调监管企业的老干部工作。协调在长沙以外监管企业党组织与地方党委的关系。具体职责如下:
  (一)指导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监管企业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
  (二)指导监管企业党组织的制度建设,对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进行指导和检查。
  (三)指导监管企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党委换届工作。
  (四)指导监管企业党员队伍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由省国资委党委领导的企业党组织的党员统计和党费管理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六)指导、协调监管企业的老干部工作。
  (七)协调在长沙以外的监管企业和监管企业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与地方党委的关系,协助地方党委指导上述企业的党建工作。
  (八)承担省企业党建研究会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部、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指导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协调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监管企业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监管企业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干部职工的思想理论教育。
  (二)指导监管企业开展宣传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企业职工思想动态,组织监管企业开展形势任务教育。
  (三)负责省国资委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对监管企业的宣传报道;指导监管企业加强对内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的管理。
  (四)指导监管企业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五)指导监管企业加强政工队伍建设,协调监管企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政工人员培训计划,协助有关培训部门组织实施。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监管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和统战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有关群众组织的日常工作。
  (七)协助和指导监管企业党委(党组),加强工会、共青团、妇女和统战组织的领导班子建设,配合干部部门对工会主席候选人进行考核。按规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换届选举,并批复选举结果。建立评先表彰机制,培养“四有”职工队伍。
  (八)指导、促进监管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和统战组织全面建设,引导其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下,贯彻依靠工人阶级方针,依照有关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加强完善企业管理机制。
  (九)指导监管企业认真贯彻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意见。
  (十)受理监管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和统战组织及职工的申诉,并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协调处理监管企业贯彻《工会法》、落实职代会条例及职工维权方面的相关工作。
  (十一)承担省国资委国防动员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监管企业职工技能工作。
  (十三)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处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及工资福利管理等有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定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案与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干部的考核、考察、任免、奖惩、交流、辞职、退休、收入申报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协助省委组织部承办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的省委管理干部的考核、考察、任免、奖惩、兼职、离退休等工作,承办学会、协会负责人备案、法人变更等工作。
  (三)拟定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干部人事调配计划,承办干部人事调配事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职称申报工作,负责干部的工资、福利、保险、医疗待遇和工资统计报表工作。
  (四)拟定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干部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干部监督工作,承办出国(境)人员的相关审批手续,负责干部档案和干部年度统计报表工作。
  (五)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机构编制管理和机构改革工作,提出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人员编制、职位设置的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会同用人处室办理人员聘用、解聘、劳动保障等手续。
  (七)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的党群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党的组织建设,建立和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发展新党员。
  (二)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党员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宣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委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具体组织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中心组学习。
  (三)配合省国资委纪委对党员进行监督,严肃纪律,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四)参与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党员干部的考核与民主评议工作,参与对干部任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领导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的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指导其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负责机关工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承担委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省国资委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普法工作。
  (七)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的统战工作。
  (八)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委(监察室)

  组织协调委机关、直属单位、派出监事会和监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的纪检监察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在委机关、直属单位、派出监事会和监管企业组织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督促检查;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对党员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检查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有关指示、决定的情况。
  (三)指导监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检查、处理监管企业党组织、党员和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协助省纪委、省监察厅查处涉及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
  (五)受理对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企业领导人员的检举、控告;受理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企业领导人员的申诉。
  (六)负责对委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指示、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处理上述单位及其党员、干部、领导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受理对上述单位和党员、干部、领导人员的检举、控告;受理上述单位和党员、干部、领导人员的申诉。
  (七)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纪检监察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八)承办委党委、行政和省纪委、省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资本合作处

  经省编办2007年5月15日《关于省国资委设立资本合作处的复函》(湘编办[2007]43号)批准同意,我委新设立资本合作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招商引资与资本合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草拟监管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与产权(股权)招商引资与资本合作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处室指导监管企业制订引进战略投资者与开展资本合作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方案。
    (二)负责本委招商引资与资本合作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管企业招商引资与资本合作活动的开展。
    (三)负责指导联络监管企业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工作。
    (四)做好招商引资与资本合作出境的协调服务工作。
    (五)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和客商资源库,负责组织监管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开发、发布和推介。
    (六)负责监管企业招商引资与资本合作签约项目履约的调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监管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审核报批服务工作,会同有关处室负责监管企业引进外资项目审核工作。
    (七)指导市州国资监管部门的招商引资与资本合作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直属机构: 
         
  国有企业监事会技术中心

  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技术中心原工作职责在湘办[2001]58号文件中明确,省国资委成立后,其名称和职能需作调整,待报经省人事编制部门批复后再予明确。
   
  维护企业稳定工作办公室

  省国资委维护企业稳定工作办公室是省国资委正处级直属事业单位,是负责监管企业维护稳定工作、集中处理监管企业群体性事件与群体性上访的专职工作机构。省国资委维护企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处理国有企业改制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事件工作小组办公室并入省国资委维稳办。省国资委维稳办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制定监管企业维护稳定工作的应急预案。
  (二)担负监管企业维护稳定的现场处置组织、指挥、协调。
  (三)承担维稳工作的对外联络和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协调。
  (四)负责监管企业不稳定因素的排查、梳理、分析和信息处理,做好群众来访和综合治理协调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监管省属国有企业的有关维稳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监管企业维稳工作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监管企业反邪教工作。
  (八)完成上级维稳部门和省国资委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派驻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
           
  监事会一办事处
   
  监事会二办事处
   
  监事会三办事处
   
  监事会四办事处
   
  监事会五办事处
   
  监事会六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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