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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成都市西御街16号商业银行大厦18F
邮 编:6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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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设15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档案、安全、信访、财务、信息化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和党组织关系在省国资委的中央、外地在川企业的稳定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研究拟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制订的协调工作;指导和协调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工作;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研究所出资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三)考核分配处。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拟定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制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四)统计分析处。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及监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和债权损失核销工作。
(五)产权监管处。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收益,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六)投资规划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企业改革处。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八)企业改组处(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办公室)。指导和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编制和上报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九)监事会工作处(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所监管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
(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负责国有企业人才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及省委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指导并承担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协助管理中央在川企业和外地在川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成员;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中央在川企业联络处。推动中央和外地在川企业参与地方建设;协调中央和外地在川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有关的事宜。
(十二)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负责国有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十三)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国有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四)群众工作处(党委群众工作部)。根据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国有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
(十五)人事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国资委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纪委),与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局合署办公。省国资委纪委设综合处、纪检监察处、法规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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