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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

发布时间:2006年03月27日     来源: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

  一、政策依据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

  (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

  (四)《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

  (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

  (六)《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和《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湘政办发〔2005〕12号)。

  二、核准或备案要件

  (一)办理核准手续须报送的文件材料

  1、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查同意转报省国资委予以核准的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7、公示反馈意见。

  (二)办理备案手续须报送的文件材料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3、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委托

  1、委托的权限。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分别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2、委托的要求。同一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委托一个中介机构连续二次对某一个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二)报批

  资产占有单位(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当上报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后,在企业内部实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

  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内容和标准如下:

  1、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经过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3、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5、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6、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7、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其他。

  四、办理时限

  收到核准和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应分别在20和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对材料不齐全的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再予以办理。

  五、责任单位

  省国企改革办资产评估处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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