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国有矿山企业改革矿业权处置程序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五)《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八)《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
(九)《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十)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二、报批要件
采矿权申请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共四套):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经批复的矿区范围图;
(二)划定矿区范围内占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书;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四)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意见;
(五)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监督部门意见;
(六)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七)依法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
(八)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营业执照;
(九)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十)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十一)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需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十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探矿权申请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共四套):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五)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
(六)勘查资金证明文件;
(七)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
(八)交通位置图原件;
(九)市、县国土资源局意见;
(十)按规定需缴纳探矿权价款的,附缴款收据复印件。
三、审批程序
(一)初审
1、标准:
(1)矿业权设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2)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有其它矿业权设置;
(3)申请探矿权范围是否属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
(4)申请范围和面积与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和面积是否一致;
(5)矿业权申请人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6)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经评审备案;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经审查批准;
(8)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是否经评估认定;
(9)矿产资源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否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10)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查批准;
(11)有关费用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收缴;
(12)其它依法审查的内容。
2、本岗位责任人:
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规划处、资源储量处、地质勘查处、地质环境处、财务处等相关处室工作人员。
电话:0731-5991135
3、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对受理工作人员移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由矿产开发管理处、资源储量处、地质勘查处、地质环境处、规划处、财务处提出初审意见,采矿权送矿产开发管理处汇总,探矿权送地质勘查处汇总。矿产开发管理处或地质勘查处综合有关处室意见,提交会审会议会审。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退回受理工作人员。
4、时限:8个工作日。
(二)会审
1、标准:
同受理标准。
2、本岗位责任人:
省国土资源厅分管副厅长及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勘查处、地质环境处、规划处、财务处等有关处室负责人。
3、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会审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会审意见表,交矿产开发管理处或地质勘查处汇总。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会审,并在会审意见表上签署中止会审的意见,退回受理工作人员。
4、时限:8个工作日。
(三)审定
省国土资源厅分管领导对会审意见进行审定签批,交矿产开发管理处或地质勘查处办理手续。时限:4个工作日。
四、收费
(一)标准:
1、发出缴款通知书,通知采矿权申请人或探矿权申请人;
2、核验缴款凭据。
(二)本岗位责任人:
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工作人员
电话:0731-5991201
(三)时限:即时。
五、颁证
(一)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采矿权申请人或探矿权申请人办事结果;
2、制作的文书及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
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或地质勘查处工作人员。
电话:0731-5991202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准予审批登记的,通知矿业权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凭财务处出具的缴款收讫通知书,颁发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行文通知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定期予以公告。不予审批登记的,将资料退回采矿权申请人或探矿权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时限:5个工作日
六、许可总时限
4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