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缴拨程序
一、省财政厅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
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帐号:41806059708092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芙蓉支行
二、省属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价款收入的30%在转让款到位后3天内完成清缴。省属国有企业整体退出,其资产处置收入用于安置职工后的剩余部分在到帐后3天内缴纳。省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应缴纳的资产处置收益,按月缴纳,年终结算。
省国资委负责监缴应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部分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金等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具体由企业在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核定的缴款时间内缴纳。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缴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
四、省属国有企业应缴作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通过支票或信汇凭证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资金性质。
五、根据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省财政厅按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给有关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时,需以正式文(函)件向省国企改革办提供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帐号等详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