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
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暂行办法
一、审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和《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湘政办发〔2005〕12号)及其相关规定。
二、审核范围
经省人民政府及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改革改制的省属国有企业。
三、审核要件
(一)企业进行改革改制分流安置职工,须报送下列资料:
1、有关企业法人、企业性质的证明材料和工商部门的年审资料;
2、企业改革改制总体方案及有关部门对方案的批复意见;
3、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对方案的审议意见;
4、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花名册;
5、企业工资总额审批表和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6、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资产评估资料及安置职工的经费来源;
7、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资料;
8、企业职工就业再就业措施及新企业吸纳原企业职工就业的人数和协议;
9、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办法及协议;
10、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及协议;
11、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缴费情况、缴费凭证、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及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意见;
12、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医疗费、养老金等债务的认定材料及清偿办法;
13、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认定材料及清偿证明;
14、各项支付和提留费用的认定材料、文件依据、计算标准、支付和提留费用明细等;
15、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汇总表;
16、拟定的新公司章程;
1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资料要求:
1、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清楚、规范、有效,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2、所有材料一式十二份;
3、所有材料注明报出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四、审核程序与时限
(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行相关机构联席会审制度审核。
(二)审核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三)联系地址和电话:省政府机关二院二办公楼217房,0731-2211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