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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政策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07日     来源:

出入境管理政策

  1、外籍高层人才和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可获得有效期2年以上、5年以内的多次F签证,或2年以上、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申请次数不限。在中国直接投资额较大、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可申请在湘永久居留资格(即绿卡)。持居留许可或绿卡出入境无需办理签证手续。

  2、凡在大陆设厂的台商、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可获得5年以内居留签注及多次入出境签注;大陆就业的台湾居民,可凭就业证或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申请办理居留签注及多次出入境签注;为投资设厂先期来大陆考察、协商、签约及筹办人员,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函件可办理1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

  3、台湾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经批准可来湘定居

  (1)在我省投资并且上年度纳税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投资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

  (2)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并由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审核出具证明的。

  4、方便华侨、香港、澳门居民在湘居留。对入境来湘投资办厂、学习或购置房屋的华侨、香港、澳门居民(包括随行家属)需居留三个月以上,实行按内地居民居留的同等待遇,不再申请办理《华侨、港澳居民暂住证》。

  5、在我省三资企业工作的外省人员,暂住一年以上的,因业务需要需商务赴港澳的,可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当地公安机关发函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核查后,依法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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