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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管理[2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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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软科学 研究课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厅局:
为加强国资委机关软科学研究课题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软科学研究课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软科学 研究课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机关软科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软课题)资金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软课题资金,是指财政部专项用于委机关软课题研究而拨付的经费。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预算要求,每年7月由研究室统一组织申报下一年度软课题经费,由国资委软科学研究课题评审组(以下简称软课题评审组)核定年度计划项目数和金额申请,经委领导批准后报送财政部。
第四条软课题每年评审一次。软课题资金依据评审结果确定。软课题资金按照财政部批复数额情况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五条软课题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符合本办法的要求。课题承担厅局应充分利用本厅局现有工作和科研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六条软课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在厅局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软课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自觉接受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软课题评审组负责软课题资金绩效考核,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效果进行考评。
第八条软课题及软课题资金的日常管理分别由研究室、管理局负责。
第二章软课题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软课题资金使用范围
(一)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资料的购买、收集、复印、翻拍和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二)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在国内进行调研活动的开支,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调研期间的餐饮费,每人每天一般不得超过60元;市内交通费一般不得超过软课题资金的2%。
(三)项目研讨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开支的费用。
(四)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购买计算机的,并在软课题立项预算中列有预算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厅局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并按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机使用费指录入费、软件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上网费等。
(五)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专家咨询等开支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软课题资金的15%。专家咨询费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制费等。
(七)成果鉴定费:指组织项目最终成果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资料邮寄费等。专家劳务费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课题组成员劳务费:指承担课题研究的课题组成员,在课题研究中承担相应的研究工作所领取的一定金额的劳务费用,劳务费用总额一般不得超过软课题资金的30%。劳务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科研成果推广费:指用于软课题研究成果汇编和推广应用项目的费用,一般不超过软课题资金总额的6%。
第十条软课题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项目经费结余(包括项目预留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
第十一条软课题研究原则上应在委内进行,如确须与委外进行合作或委托外单位研究的,应选择专业对口、研究能力强、信誉良好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相关单位。选择的合作或委托单位应在承担课题厅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经研究室备案,合作或委托合同(协议书)须经过研究室和管理局审核。
第十二条 与国资委进行合作或受国资委委托开展软科学课题研究的单位,应加强经费管理,经费支出要符合财务审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软课题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第十三条软课题项目单项经费由委软课题评审组评议,报委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软课题评审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厅局下达国资委软课题立项计划的通知。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经费开支计划,并填写软课题立项计划任务书,在三周内将包括经费预算的任务书报研究室。凡无特殊原因,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软课题资金由所在厅局统一管理,不得拨付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十五条软课题资金报销审批手续。承担课题项目的厅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经费。软课题项目费用报销需课题负责人审批签字,其中,劳务费用应在软课题结题后经研究室核准方可提取。
第十六条软课题资金的使用。在软课题立项后使用或申请拨付软课题资金的,一般不超过70%,其余为预留经费。在软课题项目验收结题后才能拨付预留经费,未通过验收结题的,不予拨付。
第十七条软课题资金的启用和拨付审批程序。
(一)委内厅局自行承担研究的,在软课题项目立项批准后即可使用软课题经费的70%。
(二)委托其他单位协助研究的项目,在申请资金拨付时,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研究室审核后报管理局批准。具体拨付手续为:
1.承担软课题的厅局书面提出申请及委托协议书,并提供资金拨付单位银行账号;
2.研究室负责人签批;
3.第一次拨款数额一般不得超过软课题资金的70%。
第十八条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
(一)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二)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单位的;
(三)需要变更项目名称、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四)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的;
(五)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
凡被暂停拨款项目申请恢复拨款的,须由项目承担厅局提交书面申请,经软课题评审组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拨款。
第四章软课题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厅局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按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未完成研究任务者,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中尚未使用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管理局和研究室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软课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厅局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项目承担厅局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妥善保存项目经费账册,以备财政、审计部门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软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管理局和研究室每年年终向委领导和财政部报告当年经费使用情况以及课题研究的总体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管理局、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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