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研究〔200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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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软科学 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厅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软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软课题评审组讨论通过并报委领导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九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软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软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提高软科学研究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国资委工作的战略性、前瞻性和主动性,推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资委软科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软课题),是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过各厅局申报、委软课题评审组评审遴选、委领导审定批准等程序确定立项的重点研究课题。
第三条 软课题的选题应本着突出重点、体现应用的原则,围绕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等全委中心工作进行。
第四条 软课题的申报范围为委机关各厅局。
二、软课题的申报
第五条 各厅局应紧紧围绕全委中心工作和本厅局的主要职责申报课题,一般应在委确定的当年研究重点范围内选题。申报的软课题应主题鲜明,内容具体,目标明确。
第六条 申报软课题可以由一个厅局单独申报,也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厅局联合申报。各厅局每年度原则上至多申报两项软课题。
第七条 实行课题负责人制。经批准立项的软课题,承担课题的厅局应指定课题负责人和联系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厅局联合承担的软课题,由牵头厅局指定课题负责人和联系人。
第八条 软课题负责人应在相应课题研究方面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较高的研究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软课题的立项和研究
第九条 软课题评审组负责对各厅局申报的软课题进行立项评审、遴选,报委领导审定批准。
第十条 软课题评审组成员按照公平公正、突出重点、体现应用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立项评审。软课题评审组的立项评审程序原则上分两步进行:一是每位评审组成员对各厅局申报的课题进行评审,确定进入分类评审的课题(各厅局每年度原则上只能有一项课题进入分类评审)。二是每位软课题评审组成员对确定进入分类评审的课题进行分类评审,确定课题的类别。
第十一条 软课题评审组对软课题立项的评审结果和建议,由研究室汇总后报委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软课题,承担课题的厅局可以自己研究,也可以通过委托、合作等方式进行研究。
第十三条 承担课题的厅局应合理确定研究进度,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当年承担的软课题,原则上须于次年的一季度末结题。同一课题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对不能按期完成所承担课题的厅局,原则上不再安排下年度的软课题。
四、软课题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成立国资委软科学研究课题评审组,具体负责委机关软课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软课题评审组的日常工作由研究室负责。
第十五条 软课题评审组组长由委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研究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委内有关厅局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六条 软课题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提出年度软课题研究重点的意见;负责对各厅局申报的软课题进行评审遴选并提出建议;负责对软课题研究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提出建议;负责对重点软课题的研究成果组织评审或委托专家进行评审,协助对重点软课题的研究成果组织推广应用;负责对软课题的研究成果组织抽查等。
第十七条 研究室的具体职责是:负责软课题评审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整理软课题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和建议;负责软课题研究进度和完成情况的督办;负责软课题研究成果的汇总及软课题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情况的汇总等。
五、软课题研究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机关服务管理局统一归口管理软课题研究专项资金。软课题评审组负责对软课题研究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提出建议。研究室负责每年按机关服务管理局的要求提出软课题研究资金专项预算计划。
第十九条 机关服务管理局负责每年向财政部申请软课题研究专项资金;负责软课题研究资金的预算和决算;负责对批准立项的软课题按照委领导审定批准的额度拨付资金,并监督其使用;负责办理软课题研究资金的结算;负责会同研究室向财政部书面报告年度软课题研究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软课题研究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规定,主要用于与软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调研差旅费、图书资料费、翻译费、专家咨询和论证费、研究成果印制费以及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机关服务管理局向承担软课题研究项目的厅局拨付资金原则上应分两次进行:一是凭委里下达的软课题计划先拨付三分之二的资金额度;二是待软课题研究成果通过评审后再拨付其余三分之一的资金额度。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下达我委的年度软课题研究资金,除留用不超过10%的软课题研究成果汇编和推广应用项目外,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各厅局承担的软课题研究。
六、软课题研究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软课题研究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厅局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鉴定验收。软课题评审组对软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状况等组织抽查。
第二十四条 软课题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原则上由承担课题的厅局负责;重点软课题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由软课题评审组协助。
第二十五条 软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承担厅局应将软课题研究成果及其推广应用情况报软课题评审组。
第二十六条 软课题评审组采取多种途径推广应用软课题研究成果,定期组织软课题研究成果评选,对特别优秀的软课题研究成果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七、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软课题评审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