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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出台

文章来源:湖北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1-05-25

  近日,湖北省国资委出台了《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结合湖北实际,对如何贯彻《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做好全省国资监管工作指导与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突出了以下六个方面的重点:在监管范围上,市(州)、县(市、区)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由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集中统一监管,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包括资源性资产、行政事业资产在内的全方位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在监管体制上,明确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设置独立的国资监管机构,要求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置独立的国资监管机构,不具备条件的要落实国资监管的责任主体;在工作机制上,规定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成立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综合归口机构,加强内部的协调配合和上下级的沟通协调;在工作事项上,从指导规范、实施监督检查或督促调查处理两方面明确了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对本地区国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事项;在工作方式上,要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高度重视国资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国资监管法规、政策实施督查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调研指导和业务培训,及时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典型经验;在工作保障上,加强指导监督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国资监管工作指导监督考核评比制度,并将指导监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指导监督工作的正常需要。

  《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完善湖北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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