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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是否适用于32号令

发布时间:2021-11-14 16: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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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是否适用于32号令
内容: 请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是否属于第(四)款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范畴? 具体情形为: A为国资委的独资企业,A持有B的31的股权,且为B的第一大股东,A被认定为B的实际控制人(即B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请问B的全资子公司C转让所持的参股企业的14的股权,C需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并走相应的国资转让程序吗?谢谢。 因为第四条第(四)款中的一个要件是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第一大股东,而C的(第一大也是唯一)股东B并非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只是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所以从文义理解,C作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子公司应并不属于第(四)款规定的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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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1-11-14 16:56:12
回复: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请教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是否适用于32号令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原则上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责任编辑:王占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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