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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咨询

发布时间:2021-12-14 14: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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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咨询
内容: 尊敬的国资委领导,您好,《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出台后,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各中央企业对外担保行为,但对于《通知》中部分规定的理解,向您咨询如下: 一、《通知》中共有5处(5大类)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的规定,分别为: 1、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2、融资担保预算管理; 3、对金融子企业等3种情况提供担保; 4、对子企业超股比担保; 5、对所控股上市公司等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 二、问题 1、上述5大类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的事项,是否是指“中央企业”(即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部(自身)对外提供担保时所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集团董事会”是否是指“中央企业”自身的董事会? 2、对于中央企业下属的子公司(包括2级、3级、4级以及其他各级子公司)等,是否可以仅根据《章程》《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规定,仅取得子公司自身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股东会决议)即可就上述5大类事项作出决策,无需再越级上报中央企业的董事会(集团董事会)进行审批?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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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1-12-14 14:35:44
回复: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事项的审批问题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中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央企业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提问中提到的五类融资担保管理事项中,除融资担保预算管理事项可由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外,其余事项均由集团董事会审批决定,不得授权子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主体审批。
        以上答复供参考。

【责任编辑:王占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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