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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适用32号文?

发布时间:2019-05-27 08: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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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有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适用32号文?
内容: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请问: 1、上述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所出资的企业是否包括有限合伙企业?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的财产份额是否适用于32号文,如果不适用,则该转让行为适用何种法律规定?或是仅适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通过出资或协议实际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增资、减资行为是否适用32号文的规定,如果不适用,则该转让行为适用何种法律规定?或是仅适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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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19-05-27 08:29:25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适用范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国有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责任编辑:陈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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