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动交流  >  问答选登  >  产权管理 > 正文
关于32号令与120号文规定不一致如何适用?

发布时间:2020-12-11 17:21:27

留言详情
标题: 关于32号令与120号文规定不一致如何适用?
内容: 关于32号令22条“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该条文与120号文32条,“只征集到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直接协议成交,征集到2个以上的竞价确定”的描述是不一致的,请问现在是否还能适用120号文的规定?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0-12-11 17:21:27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2016年,我委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作出规范要求。《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是在具体操作层面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作出详细规定,两个文件并无冲突。如在具体文字表述中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根据32号令第六十七条,以32号令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责任编辑:伍全 】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