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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发布时间:2021-11-29 16: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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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内容: 老师您好,我有一个关于国资委颁布的制度需要咨询。 制度原文: 2005年8月25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和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之规定。 咨询事项: 1. 上述规定中“产权持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这里的“产权持有单位”是指买方(国有公司),还是指卖方(非国有公司)? 2. 我方为一家国有公司,拟收购非国有单位的不动产。根据上述制度规定,我方(即买方)需要单独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还是我方无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直接使用目前产权持有公司(即卖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作为评估依据? 期待您的回复!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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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1-11-29 16:55:33
回复: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申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相关规定,“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责任编辑:丰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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