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参股权转让专项审计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4-08-02 08: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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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参股权转让专项审计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十一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请问此处的“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是基于何种原因考虑?“不宜转让”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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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4-08-02 08:51:13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一条中“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主要是考虑到部分参股股权金额较少,或持股比例较低,对标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成本高、费时长,为了降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参股股权的处置成本,加快处置进程,支持国有股东在转让过程中以上一年底作为基准日,以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为基础进行资产评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石运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