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产权公开交易后是否允许交易双方再另行签订补充合同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4-08-23 15:09:59
留言详情
标题: | 关于国有产权公开交易后是否允许交易双方再另行签订补充合同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国有企业股权进场公开交易并由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是否还能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股权交易条件作出变更或调整?若补充协议对股权交易条件作出变更,是否会因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4-08-23 15:09:59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石运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