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相关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06-03 14: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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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相关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第十五条“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请问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金实缴这两个经济行为,以及这两个经济行为的产权登记,分别时间顺序是什么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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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5-06-03 14:48:51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增加注册资本、缴纳实收资本均属于应办理产权登记的经济行为,如在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该次增资所对应的实收资本缴纳,可选择通过“增资”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事项,如在此期间不能完成,应分别办理产权登记后再办理工商登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张任田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