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动交流  >  问答选登  >  产权管理 > 正文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相关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06-03 14:48:51

留言详情
标题: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相关问题的咨询
内容: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第十五条“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请问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金实缴这两个经济行为,以及这两个经济行为的产权登记,分别时间顺序是什么样的?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5-06-03 14:48:51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增加注册资本、缴纳实收资本均属于应办理产权登记的经济行为,如在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该次增资所对应的实收资本缴纳,可选择通过“增资”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事项,如在此期间不能完成,应分别办理产权登记后再办理工商登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责任编辑:张任田慧 】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