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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08-27 15: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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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问题的咨询
内容: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某国有独资公司A持有另一个公司B的10的股权,现打算将这1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A的全资子公司C,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内部无偿划转?需不需要事先取得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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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5-08-27 15:36:32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国有独资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由国家出资企业批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责任编辑:张任田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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