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六十九条适用主体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09-09 15: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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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六十九条适用主体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请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六十九条,“交易各方不得在增资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等内容”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股权回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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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5-09-09 15:39:16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适用于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17号文第六十九条规定,交易各方不得在增资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等内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张任田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