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最大股东和第一大股东如何认定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10-15 15: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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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最大股东和第一大股东如何认定问题的咨询 | ||
| 内容: |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最大股东”和第四款中“第一大股东”在认定时是否包含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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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5-10-15 15:19:03 |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第二款中“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是指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最大的情形;第四款判定是否能够实际支配企业是从国家出资企业角度出发,因此计算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时,如涉及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所持股权时应合并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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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任田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