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企业债权转股权”具体方式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6-01-22 13: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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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企业债权转股权”具体方式的咨询 | ||
| 内容: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提出的“企业债权转股权”在具体实施方式上,除了收债转股,也可以通过发股还债即以货币出资、定向用于清偿企业特定债务的形式实施?该等方式是否属于可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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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6-01-22 13:54:26 |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债权转为企业股权的行为。具体适用企业、债权范围等可参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其附件规定执行。企业增发新股募集资金,不属于该条款适用的情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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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