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协议增资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有效期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6-01-28 14: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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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国有企业协议增资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有效期问题的咨询 | ||
| 内容: |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请问“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是否适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关于1年有效期的规定?1年有效期是自审计报告基准日起一年内,还是自审计报告出具日起一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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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6-01-28 14:18:57 |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八条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是指最近基准日为近一年内的审计报告,可以是年度审计报告,也可以是近一年内某一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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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