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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2号令31条第二项是否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受让相关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6-07-27 1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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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32号令31条第二项是否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受让相关问题的咨询
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经集团决策,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 请问:同一集团内二级全资公司将其持有的参股公司8股权,转让至集团全资控股的有限合伙企业(产业引导基金),是否适用上述规定?如不适用,是否必须进场公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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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6-07-27 10:09:10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规范的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企业国有产权不能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给有限合伙企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责任编辑:王晓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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