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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咨询

发布时间:2018-08-06 09: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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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咨询
内容: 鉴于: (1)2016年6月24日,国资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我公司现拟对一家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该家公司是“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 请问: (1)仅满足“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一个条件,即须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还是上述子企业同时满足“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条件,才需要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如果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需要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话,那“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具体有哪些呢? 我公司本次投资有利于促进国家高新科技发展,同时对投资的合规性要求较高。 盼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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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18-08-06 09:03:45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需要同时满足。

2、国资监管机构会针对不同国有企业进行功能界定分类,实际操作中,结合不同企业所处行业和功能分类进行把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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