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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问题咨询

发布时间:2021-12-08 14: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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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问题咨询
内容: 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第一条的规定,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担保,……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函、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请问: (1)中央企业下属子企业以应收账款债权或PPP项目收益权等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即ABS),债务人未来向ABS履行付款义务,ABS投资者获得相应收益分配和本金返还。在该产品结构中,如中央企业或下属上市主体为ABS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及利息的兑付提供差额支付承诺,是否属于上述融资担保中的隐性担保?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上市主体合计为下属企业ABS提供此类差额支付的总额度,是否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 (2)A公司为中央企业下属子公司,A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其关联方共同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B(合伙型),A公司关联方将其持有的C项目公司控股权转让给B合伙企业。A、B、C均为中央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企业。如A公司将其持有的B合伙企业超过50份额转让给外部金融机构D,转让后B合伙企业及C项目公司不再是中央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企业。在此基础上,如A公司向外部金融机构D出具流动性差额支付承诺函,承诺如外部金融机构D从B合伙企业获得的分配的收益未达到一定水平,由A公司负责补足。前述流动性差额支付承诺函是否属于上述融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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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1-12-08 14:50:04
回复: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隐性担保的问题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规定,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只要具有担保效力,均属于隐性担保;在计算集团总融资担保规模占集团合并净资产比重时,集团总融资担保规模包括中央企业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额。
        以上答复供参考。

【责任编辑:王占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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