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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适用问题咨询

发布时间:2023-01-12 14: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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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适用问题咨询
内容:

在中央企业进行合规管理时,对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落实存在一些细节上的问题,希望得到解答。一、关于第二十一条“重大决策事项”合规审查意见。(一)请问“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定义、标准或者列示的清单;央企现行制度内可能有“三重一大”事项清单,“重大决策事项”是否等同于“三重一大”事项;(二)首席合规官需要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明确意见,请问“提出明确意见”具体需要采取什么形式?是否指在重大决策事项相关决议文件上签字?(三)是否所有“重大决策事项”或者“三重一大”事项均需要首席合规官提出明确意见。二、关于第二十八条合规考核。各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请问合规考核是否存在明确的考核指标,若无,企业应该参照什么去制定考核所属单位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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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3-01-12 14:57:57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关于第21条“重大决策事项”
        由于中央企业所处行业、经营模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重大决策事项的标准和范围一般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首席合规官对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通过联合会签、在线审核等多种形式提出明确意见。
        二、关于第28条“将合规管理纳入考核评价”
        中央企业对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一般由企业按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责任编辑:王占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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