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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对标值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2-09-20 15: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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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对标值的问题
内容:

你好,部分省份参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相应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其中在对标指标考核时,引用的标准值为下一年度的。也就是说对企业2021年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对标值考核项采用的标准值为《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2022)版,而不是2021版。请问,这样考核是否与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考核口径是否一致,还是各省对其分管的国有企业考核由各省自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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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2-09-20 15:46:28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2022)》是根据全国国有企业有关财务数据、国家统计部门有关统计资料等,结合对2021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运行情况的客观分析,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编制而成,可用于开展2021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及2021年度业绩考核工作参考。请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参考使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责任编辑:王占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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