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版《追究办法》对应实施细则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2-11-10 15: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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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2008年版《追究办法》对应实施细则的咨询 | ||
内容: |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0号《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8月18日)第十五条将资产损失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但未明确具体划分标准。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出台《追究办法》的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中,指出“为便于实际操作,国务院国资委还将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研究细化资产损失规模的划分标准。”。我公司查办的相关问题线索适用于该《追究办法》,但未能查询到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是否可以提供该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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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2-11-10 15:18:26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已于2018年8月30日施行,其中,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作出了相关规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国资委令第37号全文可在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王占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