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相关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6-01-18 08: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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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相关问题的咨询 | ||
| 内容: | 请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中“第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的……” ,第二款、第三款具体所指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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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6-01-18 08:04:35 |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第三十二条“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的”,其中,“第二款”具体内容为“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后果,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较大、重大不良后果的。”;“第三款”具体内容为“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一)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金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二)在一定时期内多户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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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