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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患病期间工资待遇问题?

发布时间:2019-10-12 14: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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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职工患病期间工资待遇问题?
内容: 关于职工患病期间工资待遇问题?建议进一步出台较为详细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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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19-10-12 14:38:44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和《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在不低于当地法定标准的情况下,确定本企业的标准,如广东省、江苏省、北京市等省市规定,劳动者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陕西省、深圳市、青岛市等省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60%-7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进一步出台较为详细的实施细则和办法等问题,我们将积极建议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在国家政策范围内,指导国有企业合理确定职工患病期间工资待遇。同时,鼓励企业将职工患病期间工资标准作为集体协商的内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责任编辑:陈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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