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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发布时间:2019-10-14 09: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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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议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内容: 建议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可探索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补偿机制、改革病退工作管理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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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19-10-14 09:27:54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195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企业职工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应当退休;同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病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关于病退鉴定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统一了分类标准,明确了病退条件,规范了病退鉴定工作。您提出的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补偿机制、改革病退工作管理模式等建议,我们将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责任编辑:陈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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