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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央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增信的情况咨询

发布时间:2022-07-04 11: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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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央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增信的情况咨询
内容:

央企子公司将自己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参股公司,参股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央企子公司为资产支持票据的本息兑付出具差额支付承诺。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豁免75号文中”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的限制。具体考量如下:75号文主旨精神在于对央企对内外“融资担保”的管理,本交易中,参股公司在发行后的第一日收到发行票据募集款项实则是用于支付发行前一日转让应收账款的价款,所以参股公司并未实现自身融资,央企子公司也不存在为参股公司的融资提供了担保。参股公司在本项目的结构中多为资产服务机构,负责资产支持票据存续阶段,应收账款回款的资金归集及划转,央企子公司的差补也仅限于对自己转出的应收账款资产而发行票据的本息兑付。
上述两个案例均为由参股方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作为融资结构中的“通道”角色,央企或央企子公司对由通道受让的资产发行的票据提供的担保,“通道”角色没有实现融资。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不受到75号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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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2-07-04 11:46:50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规定: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子企业和参股企业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若中央企业不是为子企业或参股企业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则不属于上述通知规定范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责任编辑:丰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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