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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相关政策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06-23 1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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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相关政策问题的咨询
内容:

根据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请问作为企业是需要同时具备以上上个条件才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还是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就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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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5-06-23 10:53:03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经研究,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现就问题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答复如下,供您结合实际合理判定、规范业务操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特点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资金紧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责任编辑:张任田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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