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理财产品范畴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09-05 09: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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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理财产品范畴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根据《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非金融类企业未经集团批准原则上不得开展股票、基金、理财以及金融衍生等高风险业务投资。请问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上述文件所指的“理财产品”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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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5-09-05 09:58:43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厅发评规〔2022〕1号,以下简称1号文),非金融类企业未经集团批准原则上不得开展股票、基金、理财以及金融衍生等高风险业务投资。原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文),明确了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等监管要求,反映了结构性存款与非保本理财产品属性存在本质差异,因此该文件印发以来的结构性存款不属于1号文所指的高风险业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张任田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