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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超额利润分享机制?

    发布时间:2021-04-29

关键点之一:并不是真的在分利润。超额利润分享机制虽名称上带有利润分享的字眼,但并不是真的在分享企业税后利润,而仅仅是以企业超出目标利润部分为计算标的的一种激励方式,实质上还是属于工资性收入,列入企业成本。《操作指引》中也明确指出超额利润分享额在工资总额中列支,激励对象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进一步表明其属性特点。

关键点之二:是一种现金类中长期激励方式。中长期激励一般包括现金结算类和权益结算类,两者之间差异主要是激励对象获得激励的最终实现形式是现金或股权。超额利润分享、岗位分红、项目收益分红、虚拟股权等方式最终都是以现金而非实股实现的激励,因而都属于现金结算类,而员工持股、股权出售等属于权益结算类中长期激励。

关键点之三:准确把握“三大”应用原则,坚持“五不、两要”。《操作指引》明确要求超额利润分享机制要坚持战略引领、市场导向、增量激励“三大”应用原则,结合上述对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特点分析,企业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要坚持“五不、两要”有序开展。“五不”是指不搞短视激励、不搞存量激励、不搞全员分享、不搞平均分配、不搞过度激励;“两要”是指要建立一个动态调整机制,要严格防止不正当利益输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关键点之四:突出鼓励科技创新和推动改革的导向。“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中科技型企业占比很高,且本身就肩负着率先突破、示范带动全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使命。《操作指引》充分强调技术要素,鼓励向科技倾斜,激发科技动能;充分鼓励企业大胆创新,以改革促发展。

一是突出鼓励科技创新导向。《操作指引》在选择激励对象时,明确重点将科研技术骨干纳入激励范围;在核定超额利润时,鼓励科技型企业可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在激励分配时,提出重点向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和关键科研岗位倾斜等方面,充分体现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激发科技人员活力与动力,提高自主创新的导向。

二是突出鼓励改革创新导向。首先,实施范围不仅仅局限在适用“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做尽做。虽然《操作指引》是以“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为切入点制定出台的,但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具有很强的普适性,且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明确鼓励商业一类国有企业建立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因此,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参照本操作指引积极推进、能做尽做,将政策用好用足。

其次,坚持“孰优”原则,赋予企业更大的改革空间和自主权。本操作指引印发前,企业已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只要是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本着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已推行的方案不用整改、不“开倒车”。同时《操作指引》中大量使用了“一般”“可以”“原则上”等有一定弹性的词语,给企业预留出足够的改革空间,避免“千篇一律”“一刀切”,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支持鼓励企业大胆探索创新、因企施策。

最后,有力推动企业开展综合性改革。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是以增量激励为牵引,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突破三项制度改革等难点问题。为保障超额利润分享机制落实落地,企业须进一步优化岗位体系,逐步实现立岗位、去身份;企业须进一步构建市场化的业绩考核与薪酬激励体系,逐步实现强激励、硬约束;同时也积极引导企业强化战略引领,逐步夯实发展战略规划;促进企业逐步完善法人治理体系、做实董事会等,助推企业更好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

【责任编辑:王占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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