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国资监管 法治建设  >  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 > 正文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16-08-17

冀国资字〔2014〕169号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各设区市国资委,定州、辛集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国家出资企业加快结构调整,优化产权配置,降低改革成本,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精神,现将促进我省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全资企业发生原股东增资、减资,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下同)确定股权比例。

本通知所称国有全资企业,是指全部由国有资本形成的企业。

二、国家出资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中,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所持产权(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监管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依据资产评估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国有控股的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股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三、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具体程序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的规定办理。

四、国有股东因破产、清算、注销、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以及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由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办理,并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备案表》或《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五、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该国有股东所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办理,重组后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应按照《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等相关规定报省国资委备案,对其证券账户标注“SS”标识。

六、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和各市国资委(含定州、辛集市国资监管机构,下同)所出资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分别由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和各市国资委负责批准。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各设区市国资委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八、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建立健全产权转让档案,落实工作责任。

九、本通知规定事项适用于境内企业。境外企业的国有产权管理事项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资〔2012〕1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各市国资委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省国资委

2014年12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