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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
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16-08-03

川国资规划〔2014〕5号

各省属国有企业: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4〕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4〕3号)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1月1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4〕3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3〕12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3日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科学决策,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增强省属企业自身发展活力以及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力,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本着既严格管理,又遵循市场规则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企业范围。本办法中的省属企业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二)省政府重点关注的投资范围。股权投资(企业并购、合资等)、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等)、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境外投资及合作等。

(三)重大投资项目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1.单项投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30%(含)的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超过10亿元(含)的投资项目;

3.境外单项投资额超过1亿美元(含)的投资项目;

4.省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公司超出其《公司章程》规定区域与领域的投资项目和单项投资额超过基金注册资本20% 的投资项目。

一般生产经营性项目如原材料采购、设备购置、技术改造与革新、生产能力扩大以及施工企业的BT、BOT项目等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省国资委依照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监管。

二、投资方向

(四)省属企业应专注于主营业务发展,严格控制非主营业务投资,重点投向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性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全面服务服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五)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省属专业性产业投资公司要在省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投资,扩大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须经省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重大投资项目报批制度

(六)重大投资项目报批制度。省直有关部门和省国资委在涉及省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时,须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收到报告后原则上在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省直有关部门在上报省政府前,应征求省国资委及相关部门意见。省国资委在上报省政府前,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省属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管,对投资额度较大和影响较大的项目要重点关注。

四、考核与问责

(七)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效能监察。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效能监察,确保投资项目高效、规范实施。省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要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八)强化对省属企业投资行为的考核和问责。进一步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建立完善重大投资项目科学决策和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机制。省国资委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跟踪监督、后评估机制,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投资管理,落实投资管理责任,对企业投资行为开展科学审核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投资管理问责,对违反投资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五、其他

(九)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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