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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16-07-06

浙国资发〔201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出资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新设权属企业、非控股式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合资合作、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金融投资:证券(基金)投资、外汇投资、保险产品投资、委托理财、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等。

第四条 省属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省属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四)符合省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

(五)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六)新投资形成的权属企业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的第三级(含省属企业本级);

(七)省属企业新增投资项目和收购兼并重组项目应优先考虑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

第五条 省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对省属企业投资活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省属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优化产业布局结构;

(二)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

(四)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省属企业本级是省属企业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投资活动;

(二)制定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三)编制、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

(四)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

(五)组织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后评价等管理工作;

(六)向省国资委报送有关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材料;

(七)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负责在对本企业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贯彻落实出资人意图,并向出资人报告投资管理情况。

第二章 投资管理制度

第八条 省属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和职责;

(三)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内部控制指标;

(四)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台账管理及项目的实施与过程管理等规定;

(五)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后评价规定;

(六)非主业投资的控制原则、措施和指标;

(七)投资风险管理及处置预案,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省属企业本级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经省国资委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属企业投资决策主体是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遵循以下决策程序:

(一)省属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机构做好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论证工作,在征求法律、财务等职能部门意见后,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议。

(二)省属企业董事会对投资方案应当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议。董事应当明确表态同意或不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名。

第十条 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投资决策程序重新决策:

(一)投资额超过原概算 10%以上;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明确规定所属企业的投资权限,规范所属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行为。

第三章 投资风险防控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将投资风险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控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和控制体系,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一)严格限制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禁止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投资,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和基金;

(二)严格规范金融投资资金来源,不得融资进行金融投资,不得挪用专项资金进行金融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金融投资;

(三)资产负债率偏高、经营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进行金融投资;

(四)开展金融投资,应审核确定金融投资额度、交易品种、止损限额以及不同级别人员的业务权限等内容,并指定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操作。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价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境外投资。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开展非主业投资。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企业本级及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分为主业投资计划和非主业投资计划,主要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等。其中,主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投资额5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将年度投资计划列入企业年度全面预算管理,并按季分析投资预算完成进度,加强投资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本级应在每年末向省国资委报送下一年度预计投资计划,并在下一年度2 月底前正式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报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送文件及年度投资计划简况;

(二)《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另行发布);

(三)董事会决议;

(四)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管,对主业投资计划实行备案制,对非主业投资计划实行核准制。备案、核准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决议后,主业投资计划以报告的形式,非主业投资计划以请示的形式,报省国资委备案、核准;

(二)省国资委在收到上报材料后,对主业投资计划在 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同意备案,对非主业投资计划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核准的批复;

(三)需要补充材料的,省国资委中止备案、核准工作,由企业按要求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到再次上报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核准所需工作时间。

第二十条省属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偏离幅度超过20%或者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省属企业本级应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后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建立省属企业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备案制度。省属企业本级应于每季后5 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报送上季度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每年四季度末向省国资委预报全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情况,并填写《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另行发布);次年2 月底前正式报送上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其中,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时间规定上报。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三)当年投资对企业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和成效;

(四)存在问题、主要原因和需进一步改进的工作。

第五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实行备案、核准制:

(一)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主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投资额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二)对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三)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非主业投资项目(含境外设立办事机构)实行核准制。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资项目经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报省国资委备案、核准;

(二)省国资委在收到上报材料后,对备案投资项目在 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同意备案,对核准投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核准的批复;

(三)需要补充材料的,省国资委中止备案、核准工作,由企业按要求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到再次上报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核准所需工作时间。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请示或报告;

(二)项目论证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及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说明等;

(三)董事会决议;

(四)境外投资项目需一并提交具备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项目法律意见;

(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投资计划内的投资项目以及投资额未超过5000 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属企业本级负责审核备案。审核备案情况于每季后5 个工作日内,填写《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情况表》(见附件)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投资项目资料完备性、内部决策程序合规性和投资方向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本级应在上报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时,将有关文件抄送省国资委。

第六章 投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省国资委批准,省属企业不得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关联方企业投资。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不得违反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省属企业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参与上市公司重组等投资行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条省属企业投资涉及股权收购、增资扩股以及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省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省属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应在报告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后评价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抽查。

第三十二条省属企业重要物资设备采购、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等应建立招投标制度,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属企业监事会根据工作职责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并扣减企业领导人员一定比例的效益年薪;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属企业控股式并购行为管理,按照《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并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12〕14 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10〕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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