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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文章来源: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发布时间:2016-04-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英文全称是:Research Institute for Party Building,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英文缩写为:RIPBIPWSOE)。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我国中央企业为组织和推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而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党的中心工作、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实际和职工群众的思想实际,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为加强中央企业党的建设,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促进中央企业科学发展和职工全面发展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的思想路线。适应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和职工思想的变化,本着继承、借鉴、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着力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理论、解决新问题,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创造性和实效性,推动中央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不断加强和创新。

(二)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创造民主、平等、和谐的氛围。鼓励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者大胆探索、努力实践,研究和把握新时期中央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与规律。

(三)坚持面向基层、为基层服务的原则。研究活动以基层为主,研究课题以当前为主,研究目的以应用为主,把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难点、热点和疑点作为研究的重点。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中央企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提供企业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关信息,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努力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二)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中心工作和中央企业实际需要,以课题研究和专题研究为主要形式,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对策研究和应用研究。

(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总结、推广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先进经验。

(四)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推荐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优秀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本会内部对在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等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按照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研究成果的评审、表彰奖励、推广展示等活动。

(六)开展或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七)根据规定办好会刊,编辑出版相关业务书籍和资料。

(八)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境内外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

(九)承担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研究、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职工思想情况、提供有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的调查报告、经验材料、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调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制定内部重要规章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会业务工作,在相关工作领域有一定威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4年。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本会会长及有关领导机关汇报、请示工作;

(三)领导本会各业务部门开展工作;

(四)审议接收会员单位,提名本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单位理事代表如调离原单位或不再负责有关业务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另推荐人选继任,报理事会批准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核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21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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