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国资青年  >  论文评选  >  2006年论文评选 > 正文
对完善外部董事制度体系的思考

文章来源:国资委直属机关团委  发布时间:2008-04-25

办公厅  冯振中

    在2004年12月召开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国资委李荣融主任把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作为2005年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点工作和主要措施的第一条,并进一步提出要扩大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的范围。今年4月,国资委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提出在中央企业开展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并选择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作为试点。

    日前,宝钢、神华、诚通、铁通、国旅及国药等6家中央企业已经召开董事会试点工作会议,国资委选聘的外部董事已经基本到位,如何确保外部董事有效发挥作用,既关系到董事会工作试点的深化和完善,也同时关系到国有大型企业下一步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全面改革发展。

    外部董事是一种带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的非职业化职务。西方国家外部董事制度有其完善的法规体系、成熟的资本市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严格的监管体系和法治的文化背景为基础。我国目前这些方面都还有所欠缺的情况下,在引入外部董事制度时,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应的体制机制,形成一整套关于外部董事遴选、履职、评价及激励与约束的制度规范。

    一、严格规范外部董事的遴选机制

    (一)建立严格的外部董事任职资格体系。

    中央企业外部董事的任职资格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独立性。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类似,外部董事也应要求其独立性。外部董事的独立性主要是指其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与公司没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地做出判断的关系,能够在公司战略、投资、资源、经营等重大问题上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外部董事的独立性一般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不是或不曾是本企业或其子企业的雇员;(2)与本企业无利益冲突;(3)与本企业及其高级经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的、会妨碍其对出资人忠诚的财务关系或个人关系;(4)不应是本企业或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的主要的法律、财务或其他业务咨询顾问;(5)不持有本企业的子公司一定额度的股票;(6)能够出席董事会,并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二是社会声誉。外部董事应在其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备良好的的社会声誉。这是因为,良好的社会声誉一方面表明该人士的职业操守在业内获得很好的认同,专业水平获得广泛的认可。另一方面,良好的社会声誉本身也是一种软约束,能有效地防止外部董事滥用职权,因为一旦因为滥用职权而被披露或遭斥责,将极大地影响了其声誉,进而直接对其职业生涯构成损害。不过,对外部董事的社会声誉应怎么衡量,目前还难以形成制度化的评判标准,主要应根据媒体的评价及有关专业机构和业内人士的判断。

    三是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外部董事应当具备至少与内部董事相当,甚至更强的业务能力。这是因为,按照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的相关要求,外部董事应占一半以上,也就是说,外部董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重大决策。在董事会审计、薪酬、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中,外部董事也应发挥主导作用,这要求外部董事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良好的工作经验。

    (二)合理搭配董事会外部董事的知识结构

    一个大型企业的日常运作,不仅涉及到企业的主业方面的专业技术,还涉及到财务、法律、金融、管理、营销等方方面面的知识,因而,在匹配董事会组成时,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防止出现董事个体的专业知识高度重叠的状况。由于内部董事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完善董事会成员知识结构主要靠选配外部董事来实现。因此,在选择董事会人选时,应根据内部董事的知识结构的合理搭配外部董事,形成较合理的知识结构配比。

    (三)建立外部董事人才队伍

    按照国资委和工作计划,2008年前要在全部中央企业建立完善的董事会,这将需要数百名外部董事人才,这还不包括中央企业的子企业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后也需要的外部董事人选。事实上,目前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面临的一个主要瓶颈就是外部董事人才匮乏。因而,必须积极拓宽外部董事人选范围,加快外部董事人才队伍建设。对于外部董事人选的来源,至少有以下几个渠道:一是具有丰富企业领导岗位工作经验的退休不久的中央企业或地方大型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二是境内外大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三是财务、法律、金融等方面的资深人士;四是理论界的专家学者。此外,作为具体制定并实施有关政策的国资委相关人士,也应该可以作为外部董事出现。

    (四)规范外部董事选聘程序

    外部董事制度能否成功,选聘合适的外部董事至关重要,这就要求严格规范外部董事的选聘程序。

    对外部董事的选聘程序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提名,国资委作为当然的提名人,要确定外部董事人选范围、审核任职资格、与被提名人沟通并获得其同意、与相关企业进行沟通、形成提名方案。二是聘任,国资委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确定人选,颁发聘书,相关企业董事会与确定人选签订服务合同。三是解聘。外部董事签约期满可以续聘或解聘。外部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聘,如果需要提前解聘需要就相关理由进行披露,这既是对外部董事本人负责,更是对国资委及中央企业负责。四是辞职。如果外部董事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也应就相关理由或认为有必要引起出资人和相关利益者注意的事项进行说明。

    二、加快完善有利于外部董是履行职责的工作制度

    (一)明确外部董事的作用与职责。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设计的重要功能是合理确定权力边界,只有权力界限清楚,才能明确责任,降低制度运作成本,减少外部效应。那么,外部董事的作用如何体现?职责有哪些呢?

    一般而言,外部董事的作用主要应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实现企业的决策权与执行权分开,防止“内部人控制”。对于大企业来讲,重大决策要集中集体的智慧,强调制衡;执行性事务要提高效率,令行禁止,下级服从上级,强调个人负责,不能互相掣肘。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大多数董事不在执行层兼职,不负责执行性事务,在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分开的同时,可以有效地避免“内部人控制”。

    二是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实现董事会管理经理层。外部董事的出现,可以有效地实现董事会独立地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绩效评价、对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薪酬安排、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三是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管理职能,增强企业防范风险能力。对一个企业而言,最大的风险是决策的失误。通过引入外部董事,为公司带来新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对公司战略、投资、项目计 划等提出客观的意见和建议,将大大增强公司董事会的战略管理职能,增强企业决策科学性,减少决策失误。

    四是实现董事会集体决策。如果没有外部董事,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高度重合,即使董事会采取了集体决策的形式,总经理对副总经理的影响力必然会反映到董事会的表决中。引入外部董事后,董事与经理人员绝大部分不重合,董事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行使表决权,从而保障董事会真正实现集体决策。

    五是维护出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一般而言,外部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在利益和权力上比较超脱。这种角色,有利于其更好地代表出资人的利益,客观、妥当地处理出资人、企业、经理层、职工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六是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的实质是一种关于公司权力安排的制衡关系。外部董事恰恰以其人身的独立性和利益的超脱性,通过在董事会发挥重大决策职能和内部监控职能,能大大增强这种制衡关系。

    为确保上述作用实现,外部董事除享有一般董事的诸项权力外,还应由以下几方面的特权:(1)认可重大关联交易;(2)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上述特别职权的行使应当取得全体外部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议未被采纳或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外部董事可以进行披露或与国资委进行直接沟通。

    (二)规范董事会工作制度。

    外部董事主要通过积极参与董事会工作来发挥作用,因而,完善董事会工作制度意义重大。特别是中央企业在董事会成员基本到位、董事会基本建立后,下一步的重点工作应该是完善董事会工作制度,切实发挥董事会作用。董事会基本制度体系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规范、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权责、各类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董事薪金及报酬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企业重大事项范围、董事会会议制度、董事会决策程序、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

    (三)设立专业委员会。

    外部董事应当拥有自己控制或主导的专业委员会。具体说来,董事会一般应下设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应包括:(1)对公司年度预算进行审核;(2)聘任公司外部审计机构;(3)对内、外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审查;(4)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审查。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应包括:(1)负责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对他们进行考核;(2)负责制定、审查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3)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向股东、监管机构和公众披露公司的薪酬政策及实施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应包括:(1)对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2)对具体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建议;(3)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4)对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

    (四)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强化信息披露,既是外部董事积极参与董事会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国资委加强中央企业监管的需要,同时,这也是国资委设计外部董事制度的初衷之一。这就要求,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外部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书面联名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信息披露工作应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一般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证外部董事获得必要的信息,以支持客观、独立的判断。

    (五)建立特别条款。

    特别安排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费用安排。即外部董事为履行职责,可以独立聘请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咨询机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二是否决权制度。如果有超过半数的外部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投否决票,则无论董事会最后表决结果如何,该提议均不应再付诸执行。三是发表独立意见制度。外部董事不论对董事会议题同意与否,都应有自己的独立意见,并完整记录在董事会决议文本中。如果是弃权,还应就无法表达意见的原因进行说明。这也是评价外部董事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积极推动外部董事考评体系建设

    外部董事不同于公司顾问或其他名誉职位,拥有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其他董事和经理层进行监督等权力,外部董事是否作为,如何作为,将直接关系到公司及股东利益。为此,必须建立外部董事的考评体系。对于外部董事的考评,应着重于以下两方面:

    一是外部董事是否切实遵守忠实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外部董事有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义务。违反该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外部董事的独立性不是独立董事逃避责任的护身符。在一定程度上,独立性只会加重、而非减轻外部董事所负的忠实义务。因此,在衡量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是否违反忠实义务时,不应适用不同标准。

    二是外部董事是否严格履行勤勉义务。目前中央企业外部董事不少是由其他知名公司的领导人或学界专家担任。这些人作为外部董事无疑能给公司带来知名度、公关和知识资源。问题是,这些人是否有足够的精力与时间履行勤勉义务?判断外部董事是否履行勤勉义务的标准,应以普通谨慎的外部董事在同类公司、同类职务、同类相关情形中所应提供的知识和经验程度作为衡量标准;若某外部董事的知识、经验和资格明显高于此种客观标准,应以该董事是否诚实地贡献出了他实际拥有的全部能力作为衡量标准。

    四、建立健全有效的外部董事激励机制

    通常情况下,将全部人力资本投入公司的内部董事具有精心治理公司的动力。而外部董事在利益驱动不足的情况下容易滋生懈怠心理,很难为公司发展贡献足够的智力。要充分发挥外部董事作用,尚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强化声誉激励体系。

    一般而言,一个外部董事如果在董事会中表现出应有的客观和能力,有效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将有利于保护和提升他们的声誉,并拓展他们未来的职业市场。由于外部董事大多来源于社会上有名望的企业家或专家学者,他们本身就很注重在公众中的形象,一旦其声誉受到损害,其作为外部董事的人力资本将受到很大影响。尤其在目前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制度刚刚起步的时候,若某个外部董事因某种原因而受到国资委的公开批评甚至提前解聘,将对其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当然,建立声誉激励体系还要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入手。就企业内部而言,应建立系统的、具体的、可量化的独立董事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和独立董事公示制度。就外部而言,国资委应进一步拓宽外部董事渠道,加快推进外部董事的市场化进程。

    (二)完善薪酬激励机制。

    必须承认,薪酬的高低肯定会影响外部董事参与公司决策的积极性。目前国资委在进行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制度设计时,对外部董事的报酬,一般采取的是年度基本报酬加津贴制度,年度基本报酬按月发放。津贴则根据外部董事参与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的次数及工作量发放。这种报酬体系激励作用有限。

    在外部董事薪酬体系设计上,可以借鉴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的薪酬设计。目前,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根据独立董事付出劳动量的多少来确定薪酬的多少,有的还赠与股票期权作为薪酬的一部分。但目前中央企业绝大部分并没有进入资本市场,还难以实施期权或期股计划。更可行的应该是参考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的激励计划,将外部董事的薪酬分成三部分,一是基本津贴,按月发放;二是会议津贴,只有出席会议才能拿到,作为参加会议的机会成本;三是奖惩基金,参考绩效评价,对贡献大的外部董事进行单独奖励。

    (三)建立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

    包括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外部董事协会等组织。以确立外部董事行为规范,有效监督与评价外部董事行为,及时披露外部董事作为,强化外部董事的权责意识,推进外部董事职业化建设。

    参考资料:

    1.《在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李荣融  2005.10.17

    2.《加大改革力度,加快调整步伐,切实提高中央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李荣融  2004.12.13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试行)》 2004.06.07

    4.《外部董事制度需要更多配套制度保驾护航》  刘晓忠 2005.10.24

    5.“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1998年第5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