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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法律风险防范
专题视频会暨第一期法治讲堂上的讲话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15-07-21

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王文斌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专题视频会,主要是贯彻落实国资委推进中央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工作会议精神,分析中央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法律风险防范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下一步工作措施。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张毅同志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专门作出批示,要求我们把会议开好、开出实效。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央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紧迫性

“一带一路”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贯彻落实这一决策部署,6月18日,国资委召开推进中央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工作会议,李克强总理专门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中央企业要紧密结合“一带一路”战略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为实现我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更大贡献;王勇国务委员作了书面讲话,指出中央企业必须强化风险管控,确保稳健经营和资产安全。张毅主任在会议讲话中,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要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境外风险管控体系,严控法律风险。我们要深入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张毅主任讲话要求,充分认识中央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强化境外法律风险防范,是应对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风险挑战的迫切要求。从中央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外部政策法律环境看,可以说是风险多、挑战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是处于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国内政治形势错综复杂,政策变动性大,中央企业投资经营不稳定、不确定的因素很多,系统性风险不容忽视。同时,沿线国家在市场准入、政府管制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千差万别,一些国家法律体系还不尽完善,相当一部分国家目前还不是世贸组织成员,存在不同程度的贸易壁垒和投资障碍。有的沿线国家打着维护国家安全、公平竞争的旗号,利用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反倾销、反补贴、经济制裁以及制定国企特殊规则等多种手段,对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进行限制。打铁还需自身硬。有效应对这些风险和挑战,迫切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提升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筑牢自身防线。

(二)强化境外法律风险防范,是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随着走出去步伐加快,中央企业境外资产总额快速增长,目前已达4.9万亿。境外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占中央企业总体的12.7%、18.3%和8.6%,已有107家中央企业在境外设立了8515家分支机构,其中有80多家中央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了分支机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央企业新的重要增长点,可以预见,随着“一带一路”战略以及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深入实施,中央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将大幅增加,比重也将进一步提高。切实维护好“一带一路”境外国有资产安全,不仅关系到国家战略的顺利实施,而且直接影响中央企业能否做强做优做大目标的实现。实践证明,法律风险防范作为企业风险管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中央企业境外资产安全、促进保值增值,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央企业要按照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新任务、新要求,切实规避境外重大法律风险,有效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三)强化境外法律风险防范,是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今年5月,国资委专门召开了部分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法治工作座谈会。张毅主任在会上明确提出,要全面提升依法治企能力、努力打造法治央企;中央企业要在落实“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加快走出去步伐过程中,严格遵守国际规则和所在国法律,防范好各类法律风险。这对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央企业要主动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强化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将境外法律风险防范作为法治央企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突破口,整合力量,及早研究部署,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二、切实提高中央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水平

近年来,中央企业大力加强法治建设,通过连续实施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普遍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治企能力明显提升,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但也应当看到,与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目前中央企业境外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仍有提升空间。主要表现在:有的企业境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制度不健全,法律审核把关不到位,导致盲目投资、决策失误,出现重大资产损失;有的企业对国际经贸规则和投资所在国法律制度研究还不够深入,对境外法律风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把握不准、防范能力不足;有的企业对境外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反应不及时,组织应对不得力,造成工作被动;还有的企业境外业务量很大,但相应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缺失,专业化法律人才队伍尚未形成。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将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努力在以下四方面取得新突破、新成效:

(一)着力抓好机制制度的健全完善。一是要牢固树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国际化经营问题的理念,进一步健全境外投资经营规章制度,将法律风险防范纳入“一带一路”建设总体规划中,与境外业务开展同步谋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二是要搞好境内外法律管理的协调联动,将境内行之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延伸到境外子企业、分支机构,把法律审核嵌入到境外业务各流程、各环节,不断提升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的质量和实效。三是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忽视境外法律风险防范、违法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着力抓好关键环节的防范应对。一是认真开展境外项目法律论证和尽职调查。要将法律论证与市场论证、技术论证、财务论证有机结合起来,对境外项目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识别、评价,提出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决策。二是妥善应对境外投资审查及相关法律风险。要深入了解投资所在国外资准入、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程序、规则及标准,善于运用国际规则、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及所在国行政、司法救济途径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公平待遇。三是指导境外子企业合规运营。要督促境外子企业自觉遵守投资所在国法律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公司治理、产权管理、员工管理、安全环保等合规工作。四是努力防范国际贸易重点法律风险。要把握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法律风险源点和管控环节,重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有效应对境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

(三)着力抓好重大法律案件的协调处理。境外法律纠纷案件往往非常复杂敏感,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重大资产损失甚至造成国际影响。有的案件因为当事方是国有企业,还将政府、出资人机构卷入其中,可能带来严重后果。对此,中央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千万不可麻痹大意。发生境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时,要迅速成立由企业相关领导牵头、总法律顾问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组织境内外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及时妥善应对。有关案件如涉及国家和企业重大利益,要主动向国资委以及外交部、商务部、司法部等部门汇报反映,争取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共同做好应对工作。

(四)着力抓好工作体系和人才队伍的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由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事务机构与业务机构分工协作的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的决策合规审核作用、法律事务机构的归口管理作用、法律顾问的专业支撑作用。二是要结合自身需求,在重要的国别市场、重要的海外区域机构,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顾问。三是要加强业务培训和经费投入,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加快造就一支既熟悉境外经营、又懂专业懂管理的高素质的涉外法律人才队伍。

三、积极为中央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政策法律服务和支撑保障

张毅主任在6月18日中央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工作会议讲话中,就国资委如何加强指导和服务,提出了搭建平台、防范风险、强化监管、服务保障等10项措施。落实张毅主任的要求,国资委下一步将在中央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政策法律服务和支撑保障方面,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加强基础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编写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国别指引。组织开展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贸易、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工业园区建设等领域法律制度、商业规则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编写国别指引。二是做好境外法律风险防范的动态预警。开展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策法律风险的跟踪研究,及时提出风险识别、分析、评估、应对的具体意见。

(二)加强平台建设。主要是搭建三个平台:一是人才共享平台。抓紧建立中央企业涉外法律人才库,整合人才资源,共同研究应对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二是培训沟通平台。继续利用好法治讲堂、视频会议、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中央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法律风险防范系列培训。三是经验交流平台。定期汇总、择优编发中央企业法律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法律风险管控、案件纠纷处理的典型案例,实现信息共享。

(三)加强指导协调。包括三方面指导协调:一是争取政策支持。继续加强与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反映中央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相关政策。二是协调重大案件。与外交部、商务部、司法部等部门密切配合,指导帮助中央企业妥善处理境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保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三是指导法律事务。指导帮助中央企业妥善应对境外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反倾销、反补贴等重大法律事务,有效运用各种涉外渠道,努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加强环境营造。积极利用中美经济对话、中欧投资协定、中英经济财金对话、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等政府间多双边谈判对话平台,开展好世贸组织年度贸易政策审议,积极反映中央企业诉求,为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争取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和公平待遇,营造有利的外部政策法律环境。这里我着重说明一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近年来,国资委参与的多双边谈判对话逐渐增多。在此过程中,国资委代表的是中央企业乃至全国国有企业对外发声。所以希望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日常研究积累,注意梳理对外投资贸易遇到的政策法律障碍和问题,为谈判对话和贸易政策审议提供有力的“炮弹”,努力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法规局等委内有关厅局要加强与中央企业沟通,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有效利用好这些对话平台,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核心利益。

中央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意义重大,不仅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而且关系到中央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是在座各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今天的会议是一个良好开端,我们把专题视频会和法治讲堂结合起来,邀请了知名律所的律师和中央企业有关同志作情况介绍和经验交流。这样的形式很好,针对性和指导性都很强。希望和中央企业一道,坚持不懈地将法治讲堂办下去,持之以恒,办出成效、办出特色,创成品牌。我相信,在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共同努力下,中央企业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一定会再迈新台阶、再上新水平,为中央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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