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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简报(第41期)

文章来源: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4-03

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
简 报

第41期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和十三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竞争力和影响力。在湖南省国资委的主动作为、积极推进下,湖南省委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提出了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和配套措施,开启了促进国有企业优化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新阶段。本期特予介绍,供各地借鉴。


湖南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全面启动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湖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湖南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的路线图、任务书、时间表。共分为三大板块、六个部分、三十条。第一部分构成第一板块,是总论,主要阐述深化国企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范围和目标任务;第二至五部分构成第二板块,是分论,主要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资本的资源配置、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方面,具体部署湖南深化国企改革的重大举措;第六部分构成第三板块,主要是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完善配套政策,形成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合力。

  一、进一步明确国企改革的目标任务

  《意见》提出,2014年全面完成省、市州、县市区属上一轮国有企业改革任务,2015年基本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历史遗留问题。从2014年起,全面启动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按照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发展壮大一批的思路,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到2020年,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等方面取得突破和进展。

  二、提出深化国企改革的重点工作

  1、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按照《意见》要求,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上市为主、三个引进、三个允许”。“上市为主”,即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使上市公司成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织形态。到2020年竞争类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证券化率达到80%左右。“三个引进”,即重点引进中央企业、引进大型民企,引进国内外其他优势企业,推动国有企业开放性市场化重组。“三个允许”,即允许国有资本准备退出企业、允许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且国有资本处于相对控股或参股地位的企业、允许创新型、研发类、基金类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者员工持股,构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2、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按照《意见》要求,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归纳起来就是“一项还原、两个职业化、三能用工、四类激励。”“一项还原”,即还原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功能。在国有独资企业中全面推进以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逐步落实董事会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和管理层选聘等职权。“两个职业化”,即建立国有资本职业产权代表制度,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派出职业化、专业化产权代表;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三能用工”,即深化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严格规范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待遇、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四类激励”,即对公益类和功能类企业,实施目标管理,负责人薪酬与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对竞争类企业,负责人薪酬与业绩完全挂钩,并实施期股期权、岗位分红、激励基金等中长期激励,到期根据考核结果行权或兑现;对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科技成果入股等激励方案;对国有创投企业,鼓励采用市场化项目收益分成、项目团队跟投等方式。

  3、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深化国企改革和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相辅相成,互为促进。按照《意见》要求,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可以归纳为“一统一、一优化、两主体、三分类”。“一统一”,即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集中统一全覆盖,2014年要完成党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与下属企业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逐步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集中统一全覆盖,促进企业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进行重组整合,提高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一优化”,即优化国资监管方式方法。要积极探索“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的新模式和新方法。主要以产权关系为纽带,依法通过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落实好出资人职责,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不干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把应该由企业管理的事项全部交给企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要做到监管但不干预、支持但不包办,将国有企业真正推向市场。“两主体”,即组建国有资本运营主体和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其中,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产业资本投资为主,着力培育产业竞争力;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主要开展股权运营,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效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三分类”,即界定国有企业功能定位,按公益类、功能类、竞争类进行分类。公益类企业,主要是重要民生领域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以实现公共政策性目标为主,引入行业监督和社会评价;功能类企业,主要是投资运营平台和重要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以完成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竞争类企业,按照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进行放开,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承担社会责任。

  三、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保障措施

  《意见》提出,要完善各类配套政策措施。对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遗留问题处理和市州国有企业改革扫尾,继续执行原有政策,确保改革依法依规有序推进。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在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明确土地出让地价扣除补缴土地价款后的剩余部分可用于增加原企业的国有资本金,补缴土地价款可返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或分离办社会职能等改革遗留问题处理。设立省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专项资金,支持企业之间进行重组整合。研究完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上市的财税政策,对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供稿:湖南省国资委)


简讯
 

重庆国资改革的五种“混合”法


  日前,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在接受《国家财经周刊》记者专访时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主要有五种“混”法。

  第一种“混”法,推动国企集团整体上市,不留壳尾巴。上市还留着尾巴的,可以通过增发新股、子公司对母公司吸收式兼并来解决。还没有上市的创造条件实现整体上市。

  第二种“混”法,把部分现在合适的集团公司转化为巴菲特式、淡马锡式,或是中投式的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基本不控股,只做股权投资、做战略投资者。

  第三种“混”法,对暂未达到上市条件的企业先实行股份制,在保持国有控股的同时,把部分股权转给民营、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私募,甚至是外资。通过股权转让,形成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种“混”法,用转让部分股权所获得的国有资本,建立一批国资委直接控制的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团队由国资委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组织,投资方向由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指导。母基金不直接投到产业中去,而按一定比例和各种社会资本的私募基金混合成立子基金。

  第五种“混”法,在政府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一些市场信号逐渐活跃起来的领域,推动公共产品价格逐步实现市场化,为非公经济的进入创造条件,实现混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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