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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16-08-17

黑国资产〔2014〕162号

各出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精简出资人审批事项,进一步促进产权流转,优化产权配置,降低改革成本,现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对外转让国有产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省级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严禁暗箱操作、违规进行场外交易。

二、省国资委决定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须报省国资委批准。

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规定,将所属一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中的大中型企业确定为重要子企业范围,其他出资企业按照上述标准的同时,还应在综合考虑所属一级子企业与集团主业相关度、资产总额、利润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重要子企业的范围,以最近一个经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为依据,确定的重要子企业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的合计占集团公司的比例应达到60%以上。出资企业确定重要子企业范围后报省国资委备案,并依据上述标准于每年5月底前做一次调整。

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是指转让(部分)国有产权致使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资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出资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出资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四、出资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等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产权转让管理制度,对国有产权转让的原则、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将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制度上报省国资委审查备案。

五、出资企业要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报告制度,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企业产权转让情况报告省国资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批准单位、批准文号、转让方情况(转让方名称、国有股权比例、所属行业等)、标的企业情况(标的企业名称、国有股权比例、企业级次、所属行业、财务状况等)、转让价格、受让方情况(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所属行业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等。

六、省国资委定期对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转让造成资产损失的,将按照《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出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黑国资业〔2009〕158号)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资发〔2004〕2号)同时废止。

出资企业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黑龙江省国资委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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